七是完善行政争议预防化解机制,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完善行政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信访工作制度,行政矛盾纠纷的依法化解更加有效。
在信息内容的输出形态上,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已经可以实现文本、图像、视频、音频、数字人以及3D内容等多种模态。大语言模型可能会具有各种社会偏见和世界观,而这些偏见和世界观可能并不代表用户的意图或广泛认同的价值观。
当应用于医疗健康、法律服务等专业咨询,一旦知识回答错误,产生的信息可能对用户产生误导,干扰其医疗问诊或法律诉讼活动。技术进步带来的风险只能去约束,无法完全避免。2023年5月10日结束征求意见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数据使用、个人信息收集、内容生成、内容提示标注等全流程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设想。进而,在对国内外信息内容治理作出简要梳理的情况下,尝试提出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信息内容的治理道路。仅微信平台,每天就有数亿次音视频通话,发送信息数百亿条。
由于大模型简化了答案或信息的获取,毫不费力生成的信息可能会对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放大懒惰并抵消学习者进行自己的调查并得出自己的结论或解决方案的兴趣。通过从巨量数据中学习对象的特征,不再简单进行对比和匹配,而是尝试理解人们的想法,利用现有文本、图像或音频文件并基于大数据集生成内容的人工智能内容创作,将不仅成为人类生产创意性信息内容的强大工具,也可能极大地改变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给信息内容治理带来新风险新挑战。在此种现实下,司法既不能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视而不见、无动于衷,也不能只是一味追逐人工智能技术变革的最新潮流,毕竟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以一定的错误率为代价的,而这种错误在司法领域就可能体现为案件的错误裁判、公民人身自由的错误剥夺等,这是作为保障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所无法承受的。
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的初步构想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即已受到重视,但其真正运用于司法实践却时日尚短。例如应明确在人工智能应用中司法机关作为需求提出方和科技企业作为服务提供方的角色,在二者间做职责、人员、应用程序等方面的必要分离,并进行必要的监管,以防止二者权责、利益的混淆。于是,如何在司法工作领域合理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促使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产生良性互动,已成当前司法领域亟须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不断变革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不可避免地会给相对保守稳定的司法带来冲击。
在科技浪潮迎面袭来的时代,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乃是必然。近年来的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与其他技术的应用一样,既给司法带来了机遇,也为其带来了挑战。
对于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工具定位,此次《意见》已然予以明确,因此,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应有边界之限制,例如不应允许其介入司法裁判的规则制定过程、需避免其对司法人员的办案形成实质性干预等。因此,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被明确定位为司法辅助工具,其应用目的在于辅助法官、检察官等更准确高效地办理案件,而非代替他们办案。司法的运作有其固有的规律,司法过程也非数字、方程的机械运算,其中既有成文规则的运用,也包含天理人情的价值衡量,而这是刚性的、去价值化的人工智能技术无法取代的。进入专题: 司法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 。
再次,为明确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辅助工具定位,需理顺司法机关与人工智能背后的科技企业之间的关系。郑曦,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智慧司法与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因此,司法面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既应当有开放的心态,也应当审慎稳健,尽可能应用经过科学验证、已趋成熟的技术其次,在司法领域妥善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后,仍需对其予以明确定位。
再次,为明确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辅助工具定位,需理顺司法机关与人工智能背后的科技企业之间的关系。于是,如何在司法工作领域合理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促使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产生良性互动,已成当前司法领域亟须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要保障人工智能系统中的各个环节能够以可解释、可测试、可验证的方式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的审查、评估和备案。在此种现实下,司法既不能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视而不见、无动于衷,也不能只是一味追逐人工智能技术变革的最新潮流,毕竟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以一定的错误率为代价的,而这种错误在司法领域就可能体现为案件的错误裁判、公民人身自由的错误剥夺等,这是作为保障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所无法承受的。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划了司法人工智能体系建构的两个阶段,明确了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原则、范围和具体要求,对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的相关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普遍关注。郑曦,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智慧司法与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同时,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不能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等。司法的运作有其固有的规律,司法过程也非数字、方程的机械运算,其中既有成文规则的运用,也包含天理人情的价值衡量,而这是刚性的、去价值化的人工智能技术无法取代的。近年来的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与其他技术的应用一样,既给司法带来了机遇,也为其带来了挑战。司法机关与科技企业之间关系的厘清,一方面有助于防止科技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将其观念、利益诉求等向司法领域渗透,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降低甚至禁绝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的政府采购等诸环节中的腐败风险,从而确保科技企业向司法机关提供高质量的人工智能工具。
在科技浪潮迎面袭来的时代,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乃是必然。因此,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被明确定位为司法辅助工具,其应用目的在于辅助法官、检察官等更准确高效地办理案件,而非代替他们办案。
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的初步构想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即已受到重视,但其真正运用于司法实践却时日尚短。进入专题: 司法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 。
此次《意见》就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划和安排,明确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应当遵循安全合法、公平公正、辅助审判、透明可信、公序良俗原则,这对于确保司法人工智能正确的价值取向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在司法领域合理应用人工智能技术,首先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就是司法应以何种姿态面对人工智能这一新技术。
例如应明确在人工智能应用中司法机关作为需求提出方和科技企业作为服务提供方的角色,在二者间做职责、人员、应用程序等方面的必要分离,并进行必要的监管,以防止二者权责、利益的混淆。因此,司法面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既应当有开放的心态,也应当审慎稳健,尽可能应用经过科学验证、已趋成熟的技术。对于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工具定位,此次《意见》已然予以明确,因此,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应有边界之限制,例如不应允许其介入司法裁判的规则制定过程、需避免其对司法人员的办案形成实质性干预等。不断变革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不可避免地会给相对保守稳定的司法带来冲击。
要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服务公正司法,保证无歧视、无偏见,不因技术介入、数据或模型偏差影响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尊重不同利益诉求,实现普适包容和机会均等。唯有如此,才能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推动智慧法治建设迈上更高层次
深化双边多边检察国际合作,依托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以及中国-东盟成员国、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平台,在参与全球治理中展现中国检察担当,服务共建一带一路。2020年全国两会上,我们分析二十年间重罪持续下降、轻罪持续上升的重大变化,提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惩严重犯罪决不动摇,较轻犯罪少捕慎诉慎押。
护航金融安全,从严追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起诉18.5万人,比前五年上升28.2%。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出台指导意见,会同国家监委发布典型案例,起诉行贿犯罪1.4万人,震慑围猎者。
坚持不懈夯实基层基础。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溯源促标本兼治,是法治中国建设更高要求。西北五省区检察机关携手助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
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起诉62.1万人,比前五年上升32.3%。严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
携手中国残联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重庆、四川、福建等地检察机关针对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残疾人康复和就业权益等开展公益司法保护。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15.4万件。
对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案件,依法重新审查。深化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